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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卫健规〔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府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深圳市生物医药领域的进步,推动生命健康领域全过程的快速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复合型医学科学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医学科学院建设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深医专项),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深圳医学科学院(以下简称深圳医科院)部门预算,用于支持深圳市医学科学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深医专项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平等竞争、同行评议、国际标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深圳医科院制定深医专项管理办法;
(二)审核深医专项的设立、续期、调整及撤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开展深医专项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深医专项预算规模,做好深医专项的整体调度;
(四)组织实施深医专项财政监督,部署深医专项绩效管理,审核深医专项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深医专项项目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深圳医科院履行管理深医专项的主体责任,负责深医专项的全周期管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资助计划,加强资助过程和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做好深医专项的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估,强化深医专项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核把关,并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在深医专项管理过程中,深圳医科院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深医专项设立、续期、调整及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规范有效执行预算,具体实施深医专项的拨付、回收和清算并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制定并发布深医专项战略规划、年度资助计划及项目申请指南;
(四)受理深医专项的项目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批准资助项目;
(五)实施资助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六)指导依托单位深医专项资助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组织开展深医专项绩效评价;
(七)负责组织调查及处理深医专项资助项目相关的科研失信行为;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深医专项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医科院作为深医专项的管理部门,依照“只管不用”的原则,明确深医专项仅资助深圳医科院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深圳医科院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深医专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深医专项资助,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的科学研究合作协议(合同),监督合作研究单位的经费使用;
(四)提供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深医专项资助项目的进展,监督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定期开展绩效自评估;
(六)提供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
(七)编制深医专项资助项目的成果报告及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八)主动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积极处理并配合调查;
(九)接受深圳医科院对资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深圳医科院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一)落实市财政部门和深圳医科院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前款所称的依托单位是指经审核符合深医专项资助条件的深圳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等机构。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深医专项主要资助以下对象或者项目:
(一)在校医学生、青年学者以及杰出学者等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生物医药领域人才;
(二)生物医药领域的前沿研究,包括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公共卫生研究、生物技术研究以及转化研究等;
(三)医药卫生领域的交叉与整合性研究;
(四)科研仪器及医疗器械的研发;
(五)委托性研究等。
符合前款规定的对象或者项目,可以通过依托单位向深圳医科院申请深医专项资助。
第八条 深医专项资助方式主要采取事前资助的资金投入模式,即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深医专项资助,按照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深圳医科院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择优采取连续资助的模式予以滚动支持。
深圳医科院可以根据深医专项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申请深医专项资助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条件和保障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符合所申请项目类型的申请条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项目时,未被列入相关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不存在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行为,不在限制申请、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期限内。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深圳医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深医专项资金预算并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深圳医科院发布申请指南应与深医专项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深医专项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主要包括资金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按以下要求编制(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预算无需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费用):
(一)收入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支出预算编制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由深圳医科院直接拨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统筹管理,在项目结题时统一编制项目决算报深圳医科院。
(三)项目直接费用的使用不设科目比例限制;
(四)仪器设备应避免重复购置,单项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明确购置的必要性;
(五)在读本科生与研究生申请的项目资助经费可以作为学生本人的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及科研业务费等;
(六)市财政部门及深圳医科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规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如有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也应编制在项目总预算之中。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包括深医专项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三大类编制,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在批准立项后由深圳医科院与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资金支出预算、可能产生的预期成果等。
(一)项目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深圳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间接成本分摊与科研人员激励之间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深圳医科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合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资助项目计划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科研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除本科生和研究生及资助期限在两年期以内的项目资金为一次性拨付外,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依据资助年限分年度按比例拨付。
深圳医科院、市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深圳医科院加强与市科技部门联动,提高深医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前,深圳医科院如发现项目依托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依托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依托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依托单位应当关注项目经费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深医专项经费管理过程中落实下列要求:
(一)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以及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等,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托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费用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或由依托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三)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依托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决算,签署意见后报深圳医科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深圳医科院应当对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明确规定,并及时组织专家对深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应当就深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反映。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整改。
深圳医科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项目负责人在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时提供具有科技资金审计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的审计认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深圳医科院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并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经深圳医科院要求整改、未通过而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及孳息按原渠道退回。
(四)被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及孳生利息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发生前款(二)(三)(四)情形时,依托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退回资金的,深圳医科院有权在该依托单位未拨付间接费用总数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度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根据深圳医科院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自评估,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报深圳医科院汇总,深圳医科院定期总结深医专项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规定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深圳医科院应当强化深医专项全周期预算绩效管理,设置深医专项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监控和部门评价,强化监控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深圳医科院应当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计划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者采取处理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科研人员等在项目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方面不良事件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依托单位虚假申报骗取项目资金的,或因依托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项目资金损失,由深圳医科院作出撤销项目决定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将已拨付的资金及孳息按原渠道全部收回。作出项目终止决定的,追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利害相关人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深医专项资金的,由深圳医科院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三十一条 深圳医科院按规定对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深医专项的管理和使用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深圳医科院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深医专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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