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管理,保障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的经费,包括维护民族团结、处理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来源:
(一)政府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条 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管理:
(一)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由市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经费的及时、有效使用。
(二)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城市民族维稳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浪费、滥用。
(四)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必须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五)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汇报,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
(一)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支出,包括民族教育、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纠纷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民族工作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二)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培训、考察、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三)用于民族工作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用于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的支出。
第六条 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适度、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用于民族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用于实际问题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民族维稳工作经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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