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医院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医院外出进修人员管理制度)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出进修学习包含专业进修、专科研修、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考察以及其他经医院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会议等,其中,专业进修、专科研修、专科培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学习、国内外考察访问及工作会议等为一天以上一个月以内。

第三条 外出进修学习由医院统筹安排,以临床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为主,同时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及后勤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管理研修学习。

第四条 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科室专业发展的需要,坚持专业对口,择优培养的原则,坚持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进修学习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内或市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所进修学科水平在国内、市内处于领先水平,条件具备人员也可申报赴国(境)外进修学习。

第二章 申报外出进修、专科培训的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是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好、医德医风好、业务上好学上进、刻苦钻研、有献身专业技术精神,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人员。

第七条 原则上医疗医技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专业须满2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须满4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5年,同时取得相 应执业资格,护理人员、行政后勤人员适当放宽。赴国外进修学习或者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原 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担任科室主任助理/副护士长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原则上初、中级职称医师、医技人员外出进修、参加专科培训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护理人员3-6个月,行政后勤人员1-3个月。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派出进修:

(一) 两年内在统计源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 获得区、市级科研项目,与上级医院在课题方面有合作关系者;

(三) 因医院或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经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选派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及行政后勤、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派出进修:

(一) 近3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上年度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纠纷者;

(二) 上年度违反医德医风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

(三) 因违规违纪被进修学习单位退回未满10年的;

(四) 上年度医师(护士)考核不合格的;

(五) 在3年内有丙级病历的;

(六) 未完成上年度院内继续教育学分的;

(七) 上年度事假超过一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的;

(八) 3年内已经参加3个月以上的外出进修学习的;

(九) 跨专业、跨学科申请进修、不符合医院规划和科室发展方向的;

(十) 无故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的。

(十一)其他经医院研究不同意派出外出进修学习的。

第三章 办理外出进修、专科培训的程序及规定

第十一条 各科室进修及专科培训计划应提前做好选派计划,由人力资源科统筹集中申报,每年5月份申报当年下半年外出进修、专科培训计划,12月份提出次年上半年外出进修、专科培训计划,在0A上提交《外出进修学习申请审批表》(1个月以上),申请表需附申请人 经科室认定后的进修计划和需达到目标(包括理论、能力、技术项目等),经主管部门、分 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科集中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的进修培训计划 在OA上公示。进修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联系安排,经同意后也可由科室或个人联系。

第十二条 上级医院同意进修后,经人力资源科审查后,进修人员持正式进修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科备案,与医院签订《外出进修学习协议》。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未经科室、医院同意和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外出进修学习,否则取消报销一切费用和补贴,且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扣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 进修学习计划因故未实施者,如次年仍需进修者必须重新申报。

第四章 外出进修、专科培训期间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进修学习人员应遵守进修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修期间无探亲假,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征得进修单位同意和医院领导批准。如因个人原因请假,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假期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六条 进修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外出旅游,不得参加与进修学习无关的活动,对进修学习医院所在地的学术活动,经征得进修学习医院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参加,若需支付会务费者,需先经医院领导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不得擅口延长或中断进修计划,若遇特殊情况需更改专业或延长、提前终止进修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职能部门、人力资源科提出申请,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进修学习期间积累的休假,应在进修学习医院补休,不得回院补休。

第五章 外出进修、专科培训期满后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进修期满后,三天内必须冋医院到人力资源科、主管职能部门及所在科室报到上班,并将结业证书复印件交人力资源科存入个人档案;返院一个月内要提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结合进修内容在科室开展讲座1场,并填写《外出进修学习返院考核鉴定表》,经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科备案。每年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一次由进修返院人员主讲的学术讲座同时做进修工作汇报。

第二十条 进修者进修回院后半年内在临床工作中应积极开展至少1-2项新技术、新业务, 不具备条件的,科室应为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创造条件。

第六章 参加短期培训及学术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短期培训及学术会议含出国参会及考察、国内学术会议、各类培训学习、 参观交流、工作会议等,原则上为1大以上1个月以内的区外培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由本人做好总费用预算并填写《医院外出学习(短训)申请审批表》,并在附件附上会议及学习正式通知、邀请函等依据,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需要选择乘坐飞机的,必须 由院长审批;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申请审批表作为报销凭据。

第二十三条 XX省市地区及XX省市之外相邻省市的学术活动,交通工具以汽车或火车为主;XX市以外同一科室参加同一学术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参会返院后要在科内或者院内传 达。

第二十四条 参会管理:出国参会或者考察,中层干部或者院领导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两周,同时须交人力资源科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方可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各类 培训学习、研讨会等,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学科骨干每年不超过3次,其余职工每年仅限2 次;经医院或者上级部门指派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均按分管领导安排参加;其他工作需要外出 学习等情况,经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待遇及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一个月内的短期学习培训及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奖金由科室确定并发放,符合要求并已完善审批手续的,差旅费按XX人医( 2021 ) XX号文件据实报销,重点专(学) 科、特色专科、科研项目主研人员相关费用从学科、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专科培训及进修,不再发放绩效奖金,进修培训相关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0A上已完成的《外出进修学习申请审批表》到人力资源科签订进修学习协议,医院每月如期发放档案工资并给予定额补助,初级职称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中级职称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高级职称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中层干部在相应基础上增加1000元,行政后勤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重点专(学)科、特色专科或个人因完成科研项目到外出进修学习者,进修培训费从科室学科经费、本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七条 进修学习期间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其余住宿费、培训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按照XX人医(2021 )XX号文件给予报销。一个月以上的专科培训及进修报销程序为:进修回院两个月内凭进修结业证书、《进修返院考核鉴定表》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填写报销单,经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经医院审批自行安排进修学习、参会的费用均由进修学习人员自理; 未全脱产外出参加的进修及专科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进修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进修人员进修期间违反进修医院管理规定的罚款、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的赔 偿等均由进修者本人负担。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各类培训及会议的,按离岗时间1:3比例给予旷工处理,其一切费用及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进修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规章制度或医疗行为过失等原因,被进修医院中止进修者,或擅自延长或中断进修计划者,3年内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学习,10年内不再安排外 出进修。

第三十二条 进修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旅游、参加与进修无关的活动,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按程序办理进修有关手续或者进修结束返院后,未提交进修返院考核鉴定 表、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到人力资源科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取消下次外出进修学习机 会;进修结束不及时返院或者返院后一个月内未在科室或医院内作相应学术讲座,不予报销 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任一条未按要求执行,医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追交已报销的有关费用和发放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 其他管理规定:一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结束返院后按要求至少在本院服务满 5年,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得申请调整岗位、调离医院或辞职。若违反本条之规定,必须2 倍赔偿进修期间由医院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补助、进修学习费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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