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件了!看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如何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规定)

近几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这个词组,逐渐被大众熟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如何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如何管理?这些问题困扰着很多人。

别着急,如今为了解决大众的疑惑,特意下发了文件!

啥文件?《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先来看看为何要有这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省实际,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法》里所称的办公用房,到底是什么?

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解释完,再来看看《办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首先,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其次,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第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第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第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说了这么多,问题来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是怎样的?各位小主可要瞧仔细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说完权属管理,再来聊一聊这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配置的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调剂,其次采取置换的方式解决。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按照配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配置办公用房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办公用房整体状况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也可以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科学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剂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同时,置换办公用房应当遵循以物易物、功能相符的原则,置换房屋之间价值差距不宜过大,置换房屋应当符合功能需求,严禁变相处置或者变相购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租用办公用房:新组建部门(单位);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原办公用房拆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

接下来“小吉”再和大家说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前方高能,都是“干货”。

1.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管理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2.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维护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确保正常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按年度对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统计汇总后,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6.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7.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

9.物业管理应当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10.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

11.使用单位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最后再说一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需处置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与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协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好了,今天“小吉政事儿”就说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丁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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