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项目立项管理(第五章项目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管理包括5个环节: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以及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5.1项目建议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第一章 项目简介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业务分析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3、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4、网络系统建设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6、安全系统建设

7、其他(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

8、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

9、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系统集成项目省略项目建议书环节,而将其与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进行合并。

5.2项目可行性分析

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1.投资必要性: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2.技术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选择和评价。

3.财务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偿还能力。

4.组织可行性: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5.经济可行性: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6.社会可行性:主要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7.风险因素及对策:主要对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组织风险、法律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为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项目概述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

第八章 项目组织结构和人员培训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二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机会可行性研究

主要任务是对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并对各种设想的项目和投资机会做出鉴定,其目的是激发投资者的兴趣,寻找最佳的投资机会。

2.初步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介于机会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的一个中间阶段,是在项目意向确定之后,对项目的初步估计。如果就投资可能性进行了项目机会研究,那么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往往可以省去。

经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形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虽然比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粗略,但是对项目已经有了全面的描述、分析和论证,所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正式的文献供决策参考,也可以依据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查项目建议书决定项目的取舍,即通常所称的“立项”决策。

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别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能出现4种结果:

①肯定,对于比较小的项目甚至可以直接“上马”;

②肯定,转入详细可行性研究,进行更深入更详细的分析研究;

③展开专题研究,如建立原型系统,演示主要功能模块或者验证关键技术;

④否定,项目应该“下马”。

3.详细可行性研究

在初步可行研究基础上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对项目各方面的详细材料进行全面的搜集和分析,对不同的项目实现方案进行综合评判,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进行科学的预测,为项目立项决策提供确切的依据。详细可行性研究需要对一个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及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是一项费时、费力且需一定资金支持的工作。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交和获得批准

项目通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环节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通过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5.项目评估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国家、银行或有关机构)根据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方法、参数和条例等,从项目(或企业)、国民经济、社会角度出发,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生产条件、产品市场需求、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和论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可行的一个评估过程。项目评估是项目投资前期进行决策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为银行的贷款决策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3项目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5.4项目招投标

5.4.1项目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资金的比例过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5)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5.4.2项目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系统集成项目招投标实践,项目投标活动的主体为系统集成供应商。系统集成供应商在项目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含:

1.项目意向识别

系统集成商主要通过四种途径识别项目机会,分别是通过政策导向中寻求项目机会、从市场需求中寻求项目机会、从技术发展趋势中寻找项目机会以及通过挖掘现有客户的潜在需求寻找项目机会。

2.项目售前交流

3.获取招标文件

4.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投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一览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加盖公章及其他相关证件)。

(3)公司与制造商代理协议和授权书。

(4)公司有关技术资料及客户反馈意见。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如下:

(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2)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如下:

(1)投标方应准备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用信封分别把正本和副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然后一起放入招标文件袋中,再密封招标文件袋。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何时之前不准启封。

(3)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进行密封和装订后,并按投标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方。

商务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等级资格证书、授权书、代理协议书等)、资信证明文件(保函、已履行的合同及商务意见书、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书等)。

技术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等。

5.参加投标活动

5.4.3开标与评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行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4.4选定项目承建方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5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5.5.1合同谈判

先谈技术条款,后谈商务条款

5.5.2签订合同

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系统集成类的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文档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按照中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或条款按时进行签约,招标方有权宣布该标作废而与第二最低评估价投标人进行签约(或与综合得分第二高的投标人进行签约)。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没有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条件进行签约,或者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都超出本合同标的预算,则可以在请示有关管理部门之后宣布本次招标无效,而重新组织招标。

5.6供应商项目立项

当客户与系统集成供应商签署了合同之后,客户和系统集成商各自所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就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接受法律保护。如果从合同签署主体角度分析,合同签署的双方分别为客户组织和系统集成供应商组织。如果从合同实施主体角度分析,此时的主体成为系统集成供应商组织内部的某个项目团队。这也就意味着系统集成供应商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发生了转移,由组织转移到了项目组。正因为存在这种责任转移的情形,许多系统集成供应商采用内部立项制度对这种责任转移加以约束和规范。一般来说,系统集成供应商主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类型,决定是否要在组织内部为所签署的外部项目单独立项。例如针对包含软件开发任务的项目通常需要进行内部立项,而那些单一的设备采购类项目则无需单独立项,系统集成商进行项目内部立项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第一,通过项目立项方式为项目分配资源

第二,通过项目立项方式确定合理的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以项目型工作方式,提升项目实施效率

系统集成供应商在进行项目内部立项是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项目资源估算

2.项目资源分配

一方面要保证项目资源的充足性,另一方面还有保证组织整体资源部署的优化性。

3.准备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根据合同中工作内容的要求、项目进度要求、项目质量要求、项目分配资源以及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等信息,针对项目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以及考核要求。

4.任命项目经理

组织通常在项目启动会议中公布对项目经理的正式任命以及为项目经理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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