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工作,提高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是指从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和评价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计划,确保信息系统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满足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计划和目标;
(二)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的进展;
(三)协调和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团队;
(四)评估和报告信息系统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五)负责信息系统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
(六)完成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专业能力包括:
(一)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具和技术的使用;
(三)信息系统项目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四)信息系统项目沟通和协调的能力;
(五)信息系统项目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能力;
(六)信息系统项目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第七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章 资格认证
第八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获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
第九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应当采用国家认可的考试工具,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考试的成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合理分工,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高效和有序。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与信息系统项目团队密切合作,共同完成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任务。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定期检查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协调和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团队,确保信息系统项目团队的工作高效和有序。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定期评估和报告信息系统项目的成果和效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不当,导致信息系统项目失败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履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职责和义务,导致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不当,导致信息系统项目失败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机密或者数据,导致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不当,导致信息系统项目失败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接受国家认可的考试或者资格认证,导致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不当,导致信息系统项目失败或者成果效益低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资格认证考试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职责分工合理和有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工作高效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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