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广西工会经费的管理,规范工会经费开支行为,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工会经费的管理,规范工会经费开支行为,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使用的各项经费,包括工会组织经费开支、工会活动经费开支、工会福利经费开支、工会培训经费开支等。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领导和管理广西工会经费的开支。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使用方式,用于工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自治区工会组织做好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经费开支:包括工会组织举办会议、培训、活动等的开支;
(二)工会活动经费开支:包括工会组织举办运动、娱乐、文化等活动的开支;
(三)工会福利经费开支:包括工会组织职工福利的开支;
(四)工会培训经费开支:包括工会组织职工培训的开支。
第六条 经费开支标准:
(一)工会组织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工会活动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会福利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工会培训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经费开支应当经过工会组织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滥列经费,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不得用于其他非生活和工作用途。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公开制度,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定期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的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使用的检查和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的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工会经费开支使用的检查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治区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守秘密,确保经费开支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用、骗用自治区工会经费,不得在工会经费开支中饱私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M]. 2017.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M]. 2013.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经费开支管理办法[M].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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