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是指在国防科研领域进行的试制工作,包括研发、生产、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信、创新、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由相关机构和单位负责,建立专门的组织和管理体制,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及时向相关方和公众披露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合作关系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利用。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防范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三、设备和材料管理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保证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加强对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材料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管理,遵守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保证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规范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保证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障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可持续性和创新性,不断提高科研试制水平和质量。
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释。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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