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是指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用于研究、开发、制造和维护国防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科研试制活动。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竞争的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保证技术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由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防科工委科研试制管理部门(简称科研试制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科研试制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试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实时、准确、完整的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科研试制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重要会议,及时汇报科研试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科研试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科研试制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研究设计应当符合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 制造应当符合技术指标和工艺标准,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 测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四)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机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制造、测试和项目管理等设备和人力资源;
(二)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试制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 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科研试制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机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应当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奖励与处罚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奖励,对不符合规定的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