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水平,保障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是指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中,用于研究、开发、制造和维护国防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科研试制活动。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竞争的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保证技术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应当由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防科工委科研试制管理部门(简称科研试制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防科研试制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科研试制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试制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对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实时、准确、完整的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加强科研试制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重要会议,及时汇报科研试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科研试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科研试制活动

第十二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研究设计应当符合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

(二) 制造应当符合技术指标和工艺标准,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 测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四)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机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制造、测试和项目管理等设备和人力资源;

(二)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科研试制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 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科研试制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机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科研试制活动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应当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奖励与处罚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奖励,对不符合规定的科研试制活动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管理,保障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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