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管理的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收费: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2.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定价和管理。
第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四条 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按照政府定价后折扣后的余额实行政府定价;
(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场地用于公共活动和共享,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损坏。
第七条 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修缮和改进。
第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包括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第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投诉。
第十三条 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合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住宅用户。
(二)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住宅共用空间、部位和设施。
(三)物业共用设备,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住宅共用设备、设施。
(四)共用场地,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住宅共用场地、设施。
(五)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六)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的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服务。
(七)基础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基本物业服务。
(八)普通居民住宅,是指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
(九)其他,是指除普通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
(十)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工作的组织。
(十一)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十二)价格主管部门,是指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十三)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行业协会。
(十四)投诉,是指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反映或者请求解决的问题。
(十五)解释,是指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活动解释的事项。
(十六)规范,是指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十七)政府定价,是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成本监审、市场竞争、合理定价原则,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十八)市场调节价,是指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物业服务成本等因素,自主协商确定。
(十九)合同,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就物业服务事项达成的协议。
(二十)费用,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一)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十二)标准,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
(二十三)收费方式,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
(二十四)支付方式,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
(二十五)违约责任,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十六)投诉处理,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反映或者请求解决的问题的处理程序。
(二十七)其他,是指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交纳费用不足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拒绝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档案,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情况。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修缮和改进。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包括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物业服务收费规范、合理。
第二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监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九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共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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