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为了减轻或者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治理和保护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当由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申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质灾害风险较低,不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符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具有可行的治理方案;

(三)有完善的治理措施,能够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申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由地质灾害防治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组成。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业主或者投资者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内容、目标、时间、地点、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业主或者投资者保持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监督,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依法实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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