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019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转移支付概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立食品药品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

(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2019年度总体绩效目标设定10个三级指标,除预算执行率外,主要设定:“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率”“完成国家药监局部署的两品一械抽检任务和不良反应监测任务”“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分配”等3个数量指标;设定“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质量”等2个质量指标;设定“中央补助资金及时下达”1个时效指标;设定“逐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1个社会效益指标指标;设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下年度资金分配”、“杜绝发生与补助资金相关的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等2个可持续影响指标;设定“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执行单位有据可依”1个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三)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19年5月13日我局印发《关于报送2019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的通知》(药监综财函〔2019〕97号)部署各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地方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了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经汇总审核,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将食品药品专项补助资金(药品部分)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19〕132号)批复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区域绩效目标。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署。2020年1月19日我局印发《关于提前报送2019年度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的通知》(药监综财函〔2020〕12号),部署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开展2019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二)汇总审核。2020年3月11日,我局对各地方药品监管部门上报的绩效自评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审计署经济执法审计局。2020年5月26日,我局将汇总后的2019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报财政部。

三、综合评价结论

总体得分95.95分。预算执行率分值10分,得分7.63分;数量指标中3项指标分值共20分,得分20分;质量指标中2项指标分值共20分,得分19.32分;时效指标分值5分,得分5分;社会效益指标中1项指标分值共10分,得分10分;可持续影响指标中2项指标分值共25分,得分25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中1项指标分值共10分,得分9分。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总额28.74亿元,其中药品部分13.5214亿元。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印发《关于下达2019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19〕132号),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2019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总执行率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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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中央补助资金下达较晚,市县级监管机构资金下达的时间周期较长,收到较晚。二是市县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影响药品监管工作开展和预算执行。三是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及执法装备配备项目公开招标程序繁琐,实施周期长,导致资金支付未能达标。四是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使用资金时,优先使用了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监管资金。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5月20日财政部会同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从设定的“中央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率”“完成国家药监局部署的两品一械抽检任务和不良反应监测任务”“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分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质量”等10个三级指标分析,1个指标情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质量”分值10分,得分9.32分。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质量”得分9.32分,主要原因是:自评报告的内容仍需加强,自评表的统一格式有待改进。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9年绩效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预算执行率较低。二是医疗器械抽样率低于目标值。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大预算执行督促力度,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执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化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预算执行按时完成。二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财务人员和专业人员相关业务能力及绩效管理水平。三是指导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上年执行情况,结合当年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六、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因素是《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规定的经费安排的因素之一,权重10%,在经费安排上将持续应用。绩效自评结果将适当方式发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在系统内公开,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作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9年度无中央补助资金,故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中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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