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发布 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刘薇)日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课后服务是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公益性的服务。课后服务从正常教学日下午放学后,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原则上结束时间不早于当地下班时间,冬季时间由当地教育部门灵活安排,条件允许的初中在教学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办法》中提到,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指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制管理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由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按照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2839号)收取课后托管服务费,参加课后1小时托管服务的学生按不超过2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费。寄宿制学生不收费。

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师工资水平、家长可承受能力和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的内容、方式、成本、质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自治区直属学校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同时,《办法》中提到,学校可引入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可纳入课后服务费范围统一收取,也可单独纳入代收费范围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则、条件程序、规范管理及评估退出机制,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制,在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公示,在税务部门办理信息确认,并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1月17日 上午10:49
下一篇 2023年11月17日 上午11:0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