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九江市政府制定了《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一、收费原则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自愿原则,业主按月或者按季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费用。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收费明细表,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服务内容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包含以下服务内容:
1.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
2.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气、暖等供应和维护服务;
3. 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服务;
4. 物业管理区域保安服务;
5.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三、收费时间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时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时收取;
3.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收费时间。
四、收费方式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预收方式或者现收方式。预收方式是指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公司提前收取;现收方式是指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后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应当公开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对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时支付;
2. 物业服务公司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未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未接受业主监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3. 物业服务公司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未按照约定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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