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博物馆纪念馆
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文物(文旅)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文物局
202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及《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与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的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补助资金构成,用于补助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省级馆500万元、市州级馆200万元、县区级馆50万元的基本运行补助测算标准,按照中央、省、市(县)8:1:1的分担比例,落实支出责任。
第四条 中央陈列布展补助资金按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可按程序申请中央陈列布展补助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根据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相关因素综合评定后,安排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下达并落实相应支出责任。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障基本、讲求绩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 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一)根据《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实际,对中央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安排。
(二)根据我省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总体情况,将博物馆分为省级馆,市州级大馆、中馆、小馆,县区级大馆、中馆、小馆七档,分档考量因素为展示面积(30%)、文物数量质量(20%)、观众数量(20%)、展览质量(20%)、社会影响(10%)七档;将纪念馆分为大馆、中馆、小馆三档,分档考量因素为观众数量(30%)、社会影响(20%)、展览质量(20%)、展示面积(20%)、文物数量质量(10%)。
分档标准: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经测算90(含)分以上为大馆,75分(含)—— 89分为中馆,74分及以下为小馆。(测算标准见附件)
博物馆得分计算公式:某馆得分=展示面积得分×30% 文物数量质量得分×20% 观众数量得分×20% 展览质量得分×20% 社会影响得分×10%;
纪念馆得分计算公式:某馆得分=观众数量得分×30% 社会影响得分×20% 展示面积得分×20% 展览质量得分×20% 文物数量质量得分×10%。
(三)按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我省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各档补助基数,具体额度视年度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四)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全省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实施绩效考评,按照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等次系数分别核算,绩效考评为“差”的博物馆纪念馆不予补助。同时,依据博物馆评估定级级别或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级别、综合影响力等因素对补助资金进行综合调整。
第八条 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补助资金标准:
(一)博物馆
1.补助基数:博物馆七个分档各档额度。
2.绩效考评因素:绩效考评“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分别按1.2、1、0.8、0的系数核算补助资金。
3.评估定级级别因素: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分级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分配公式:某馆补助资金额度=补助基数×绩效考评等次系数 级别因素补助资金。
(二)纪念馆
1.补助基数:纪念馆三个分档各档额度。
2.绩效考评因素:绩效考评“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分别按1.2、1、0.8、0的系数核算补助资金。
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级别因素: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分配公式:某馆补助资金额度=补助基数×绩效考评等次系数 级别因素补助资金。
第九条 自行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省级补助资金标准:
(一)补助范围。
已自行免费开放但暂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自愿参加绩效考评,且考评结果为“良”及以上等次。自愿参加绩效考评的博物馆纪念馆包括:按程序备案登记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国有博物馆;省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符合审批程序成立的革命类纪念馆。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参照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结合省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下达
第十条 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名单及补助资金规模由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共同做好我省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分配、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陈列布展补助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物局分别负责汇总、上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级报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初审汇总后向中央宣传部申报;其他博物馆纪念馆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逐级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初审汇总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第十二条 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由省文物局及时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并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安排下达,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各博物馆纪念馆。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负责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落实及补助资金的下达、监督、管理,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用好、用足、用到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资金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制定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绩效监督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甘肃省博物馆纪念馆分档考量因素测算标准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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