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0条:产权分界处(民法典那条规定了房产所有权)

第六百五十条的规定如下: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但如何确定产权分界处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有观点认为,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产权分界处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瓷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户时,产权分界处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最高院也认为这个观点可供参考。

产权分界处除了可以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还可以确定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一般而言,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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