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障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障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研项目管理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诚信、公正公平、竞争创新、合作共赢的原则,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天津市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和单位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同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学与卫生、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时事政治等领域,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管理。
第六条 天津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其它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请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项目属于国家或者天津市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或者重点支持的领域;
(二)科研项目属于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项目;
(三)科研项目有科学意义、技术必要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科研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设计、实验研究和数据分析等;
(五)科研项目有详细的研究计划、进度安排和预算;
(六)科研项目有科学文献资料、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撑;
(七)科研项目属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学与卫生、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时事政治等领域。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
(二)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
(三)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
(四)科研项目的进度安排和预算;
(五)科研项目的科学文献资料、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撑;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其它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审核科研项目申请时,应当进行科学技术评估和评审,确定科研项目申请是否达到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科研项目申请的决定。
通过科研项目申请的项目,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项目论证、实验研究等,并将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不通过的,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章 科研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评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处组织,其它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进度安排和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进行科学技术评估和评审专家的认定,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科学技术评价和评审能力;
(二)熟悉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熟悉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进度安排和预算等;
(四)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处确定,其它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科研项目评审意见应当符合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科研项目申请的可行性、科学性、技术必要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由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处公布,并通知申请人。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不通过的,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发展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章 科研项目验收
第七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项目经过评审,达到规定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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