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制定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26日发布。
《办法》明确,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经费、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项目储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办法》要求,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林草局负责中央项目储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储备管理,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开展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入库指导和绩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管理等。项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对地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
《办法》明确,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原文链接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记 者:丁全利
编 辑:陈 雨
初 审:程秀娟
审 核:汤小俊
审 签:周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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