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方案

山西省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目的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组织的的政治引领和功能发挥,推动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1.2 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

1.3 职责

2.1 党组织职责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

(2)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纪律坚强有力。

(3)落实党员教育管理责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素质。

(4)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加强对其他相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指导和支持。

2.2 党员职责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2)牢记初心使命,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的理论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4)积极参与党组织生活和志愿服务,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6)加强对其他相关党员的指导和支持。

二、党建工作责任制

3.1 党建工作责任

(1)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建工作全面负责。

(2)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党建工作的贯彻落实。

(3)其他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党建工作的贯彻落实。

(4)党员是指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

(5)党建工作责任由上级党组织和当地党委落实,由当地党委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具体确定。

三、党建工作考核

4.1 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1)党组织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性、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工作。

(3)党建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效果。

(4)其他相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情况和效果。

4.2 党建工作考核方法

(1)党建工作考核由上级党组织和当地党委实施。

(2)党建工作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3)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向当地党委汇报。

(4)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四、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

5.1 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对象

(1)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对象为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

(2)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等四个等级。

(3)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实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4)党建工作责任制奖励资金由当地党委安排,用于表彰奖励优秀党员和党组织。

五、附则

6.1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实施单位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党的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的监督机构为山西省党的建设办公室。

6.4 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权力和义务均为抽象概念,具体实施前应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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