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18号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第18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二、科研试制费的缴纳
1. 单位缴纳
单位应当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在部队缴纳科研试制费。科研试制费的缴纳方式按部队规定办理。
2. 个人缴纳
个人也可以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在部队缴纳科研试制费。个人缴纳科研试制费的方式按部队规定办理。
三、科研试制费的使用
1.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包括科研实验、样品制作、测试分析等。
2.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科学、节约的原则,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开展。
3.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部队的财务管理规定,并经过部队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四、其他规定
1. 各部队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方式、时间缴纳科研试制费,不得虚报、冒缴。
2. 各部队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科研试制费的正确使用。
3. 各部队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活动的监督,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部队应当认真执行本文件的规定,加强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为推进国防科技创新作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文件。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18号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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