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管理办法2023
广西工会管理办法2023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工会,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工会组织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当由职工自愿组成,实行会员制。
第六条 会员应当按月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七条 工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记录会员个人信息,实行会员信息管理。
第八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会员的法律、政策、工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 工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协商解决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第十条 工会应当建立工作机构或者办公室,负责工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基层工会建设和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会组织的扶持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工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支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促进职业发展;
(三)反映职工意愿,协调职工权益;
(四)参与决策和管理;
(五)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活动;
(六)参与制定和管理工会工作计划;
(七)指导基层工会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定期开展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破坏工会组织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由自治区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工会组织或者会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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