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生产合同的分包和转包管理办法

产品生产合同的分包和转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产品生产合同的分包和转包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产品生产合同,是指生产者与消费者就产品生产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生产者可以采用分包和转包的方式对产品生产进行组织和管理,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二)生产者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生产者必须与消费者达成产品生产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

第三条 生产者可以采用分包和转包的方式对产品生产进行组织和管理,但分包和转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包和转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实力的生产者进行;

(二)分包和转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分包和转包必须与消费者达成产品生产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

第四条 生产者不得将产品生产合同的包销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产品生产合同的包销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生产者可以采用不同的分包和转包方式,但不得采用欺骗、误导或虚假宣传的方式,以不同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生产合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相和产品质量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生产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搭售或销售其他产品。

第八条 生产者必须按照产品生产合同的约定进行生产,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产品质量的下降。

第九条 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生产的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生产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产品质量报告,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生产合同的分包和转包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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