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的各项活动、组织会员进行的工作、为会员服务的支出,以及工会经费存储和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在工会经费账户中开支。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支应当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为工会组织的经费;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来源。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当按时如实地向工会经费账户缴纳会费,并确保缴纳会费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 政府拨款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拨款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其他来源的经费,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审核,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会员参加的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会员进行的工作;
(三)为会员服务的支出;
(四)其他用于工会活动的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开支,并实行民主管理,由工会委员会或者经费开支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实行公开制度,工会经费开支单位应当将工会经费开支情况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循合理、实用的原则,注重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虚报、冒领、私分、侵占。
第四章 经费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计应当由工会委员会或者经费开支单位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当告知会员和社会。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决策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民主程序审批工会经费开支或者虚报、冒领、侵占工会经费的,由工会委员会或者经费开支单位予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辞职或者吊销工会委员会或者经费开支单位的资格。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工会经费开支情况或者虚报、冒领、侵占工会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费:会员按月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三)政府拨款:指政府拨款给工会组织用于活动的资金。
(四)其他来源:指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宣传,提高会员和社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认识,增强会员的维权意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附则 重新修订, 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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