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率,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档案种类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档案:包括公路设计图纸、地形图、地质图、公路走向图、路线方案图等。
2.工程进度档案:包括工程计划、进度安排、工程预算、资金来源、工程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等。
3.工程质量档案:包括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报告、质量评定报告等。
4.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5.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档。
三、档案管理
1.设计文件档案实行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计单位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2.工程进度档案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3.工程质量档案实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5.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档案管理机构
1.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由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
2.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和设备。
五、档案管理期限
1.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档案、工程进度档案、工程质量档案、安全生产档案的档案管理期限为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后的五年。
2.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期限为三个月。
六、档案管理费用
1.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2.档案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公路建设项目预算,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
七、法律责任
1.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由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本管理办法由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率,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档案种类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档案:包括公路设计图纸、地形图、地质图、公路走向图、路线方案图等。
2.工程进度档案:包括工程计划、进度安排、工程预算、资金来源、工程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等。
3.工程质量档案:包括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报告、质量评定报告等。
4.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5.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设计文件档案实行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设计单位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工程进度档案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档案实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档案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 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由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公路建设项目预算,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整理、保管、查询和检索。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由档案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 设计单位:指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
2. 项目管理人员:指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人员。
3. 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指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人员。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建设单位指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人员。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率,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档案种类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档案:包括公路设计图纸、地形图、地质图、公路走向图、路线方案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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