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维护工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2017年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维护工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2017年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会员参加工会活动;
(二)支持和组织工会的各项事业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经费应当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服务。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开支范围,由工会经费开支;
(二)按照开支权限,由上级工会经费开支;
(三)按照开支程序,由各级工会经费开支;
(四)按照预算规定,由上级工会经费开支。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经过工会会员同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会员参加工会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二)会员参加工会活动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三)工会组织从事下列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四)支持和组织工会的各项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费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所必需的费用。
第九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会员参加工会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标准;
(二)其他费用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骗补。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各级工会应当及时调整,并通知会员。
第三章 开支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工会会员提出开支申请;
(二)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审核;
(三)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审批;
(四)工会经费开支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由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结算,并通知会员。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骗补。
第四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结算和审计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欺骗、误导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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