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部门、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山东省财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滥罚、滥拔。
第二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的申请者提出,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等级、项目预算等;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的申请者所在地的财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属于山东省财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山东省财政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规程执行。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和审批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滥罚、滥拔。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当由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和经费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支出计划,明确支出用途、支出金额、支出期限等;
(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当由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向经费管理单位提交支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费管理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支付;
(四)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告知科研项目的申请者,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跨年度、跨项目支出。
第四章 经费监督
第十四条 山东省财政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谋取私利,不得虚报、冒领、滥罚、滥拔。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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