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三条 合同管理办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目的、条件、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仲裁条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诉讼维权方式。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更新、变更、补充等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履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害的,在损害发生时,应当赔偿损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伙食伙食费等费用;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等费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者因违约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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