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内控一般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其实从各地的办法比较分析,大同小异。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学校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整体控制环境,业务层面涵盖了学校各职能部处、各学院和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二章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门、院系、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涉及学校控制环境、监控活动等。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等方面;并兼顾学校所属企业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风险、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做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决定;
(二)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
(三)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四)组织学校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在各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六)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程度等;
(七)汇总评价结果;
(八)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省略。
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内部控制方面未来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深入推进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断更新采集风险点,分析风险,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是完善风险制约与控制监督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对项目经费实行滚动式的项目库管理,建立适应精细化、综合化和长期化管理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是形成以制度落实为着力点,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评价考核为重点,以内控管理为手段的科学协同管理机制;
四是提升监督网络衔接效果,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预算监督、会计监督、内部审计三位一体比较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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