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浙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

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进一步规范投资审批行为,创新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提升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是省政府数字化转型通用系统,是全省投资项目唯一申报、唯一审批的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据《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平台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

经确认对接的省级以上统建系统,需按平台的统一标准、规范进行迭代,实现与平台实时数据共享,确认对接的系统视同其功能已集成至平台。

第三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流程、便捷办事的原则,项目单位对其通过平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批文、证照等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平台提交的材料,统一归集到材料包。审批部门通过平台出具的批文、证照等统一归集到证照包。

凡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凡是项目单位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以下简称“两个不得”)。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及运行管理,牵头制定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开展应用监测、督查考核评价、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做好平台的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公共数据、权力事项库、浙里办、浙政钉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确保关联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履行投资项目事项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各部门统称为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办理、部门会商和项目监管。省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水电气及通讯等市政公用省级主管部门,保障水电气及通讯等市政公用报批通过平台办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直属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以及应用管理部门、省大数据局明确的技术支撑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协同做好平台的安全保障、应急处理、运行维护。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与县(市、区)平级的功能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为本区域负责平台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平台应用推广,确保投资事项在平台上全纳入、审批全在线。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项目代码制度,用好项目代码是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项目代码实行“一项一码”,土地等有关代码需要与项目代码做好关联。

应用管理部门凭码办理,应当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到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测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接入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标注项目代码,杜绝出现“无码”办理。

谋划盯引项目采用预赋码,由项目谋划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预赋码参照赋码流程实行。确定项目单位后,开展正式项目赋码。平台对预赋码信息和赋码信息进行关联,简化项目单位填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前申请赋码。已经赋码的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重新赋码前原赋码项目先予注销。

第十二条 项目赋码后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审批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平台申请项目撤销;项目单位未申请撤销的,经平台提醒后1个月内仍未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的,由原赋码机关予以撤销。已撤销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在各审批阶段均应当通过平台进行阶段事项筛选。

(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按照国家平台相关规范执行。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各自职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立项阶段事项筛选。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牵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筛选。与立项对应的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筛选,并按照项目情况和相关规定征求相应层级应用管理部门意见。

(三)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立项阶段由发展改革、经信、农业农村部门依职责筛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分别由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依职责筛选,竣工验收阶段筛选部门由属地政府根据部门实际分工明确,并按照项目情况和相关规定征求相应层级应用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项目的阶段拟办事项,反馈事项内容包括需要办理事项、无需办理事项以及待定事项。

各级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牵头部门应督促各应用管理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在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生成项目的阶段拟办事项清单,并通过平台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原则上按阶段报批,通过平台统一申报事项办件:

(一)阶段申报。项目业主一次性阶段申报,牵头部门在线征询意见,相关部门一次性反馈,通过部门协同、并联审批等方式,完成一次性阶段审批。因事项办理先后顺序,项目业主不能在申报时一次性提交的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并在该批文办理后自动共享。

(二)单事项申报。阶段筛选后,对无法实行阶段申报的事项,实行单事项申报。项目业主按照单事项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通过平台送回补正材料或调整内容。对需补正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补正用时不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二)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事项受理后,平台启动对事项办理的计时。

(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过平台告知项目单位。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办理审批事项,包括部门内部审批、主会办协同、部门会商、特别程序以及公文签批制发等环节。

(一)部门会商。应用管理部门通过平台进行部门会商,涉及财政部门,以及教育、卫健等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和反馈,均应通过平台在线会商。部门会商用时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二)特别程序。依法依规履行专家评审、项目单位委托评估、查勘、听证、公示、受国家委托审查的重大项目审议例会等特别程序,并通过平台记录特别程序环节。特别程序用时不计入事项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审批综合集成标准地、承诺制、公共信用监管等企业投资项目改革举措,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均由项目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由属地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权限通过平台向省或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转报的,省或设区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平台在线反馈行业审查意见。跨县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跨市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包括筹建单位,或委托主导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事项审批结果通过平台同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和行业审查意见出具部门。

第十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技术审查功能,通过平台叠加技术审查,辅助事项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本系统建设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省级统筹规划、统一对接,市级具体落实查图核验、带图审批等技术审查功能模块。省建设厅牵头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图纸联合技术审查等相关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完善交通项目施工图图审系统。

第二十条 除国家统建系统出件或全国统一证照样式外,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出件,出具带有项目代码、电子印章以及平台二维码、水印的部门批复文件或证照。平台出具的规范批文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加载平台二维码、水印的部门批复文件或证照,应视为无效。不得通过其他平台出具部门批文。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部门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实施投资项目在线签章。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打印批文或要求审批部门出具带有印章的纸质批文。各类材料、图表、批文、证照归集应分类清晰,保留历史版本,便于对照查阅。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归档按照省档案局电子归档相关规范要求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出证文件归档规范执行,由平台统一归档至省档案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其他部门需要的归档信息通过省档案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调取。

投资项目归档内容包括赋码信息、“材料包和证照包”、审批流程信息、实施进展情况等相关归档规范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托“浙里办”“浙政钉”建设平台移动端应用。依托“浙里办”投资在线平台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办理进度跟踪和批复文件下载等服务。依托“浙政钉”投资在线平台专栏,提供全省项目概况查看、审批时效监测和项目信息查询、审批等服务,稳步开展线上移动端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并加强协同配合。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建立重大(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引导项目单位通过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等信息,所报信息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信息一致。

(一)信息变更。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名称、投资额和建设内容等信息。已审批、核准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机关提出信息变更。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由项目单位提出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变更通过后,平台自动更新备案信息。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二)开工信息报送。项目单位应及时填报实际开工时间,并上传开工令或开工证明作为附件;纯设备采购项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并上传合同作为附件。

(三)撤销信息报送。项目单位填报撤销时间,并上传项目撤销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四)列入全省投资计划的项目纳入平台重大项目库进行监管。项目单位还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准确报送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未及时取得项目赋码(或预赋码)的项目不得列入各类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进行专项监管和跟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并通过平台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各类专项验收,通过平台网上审批和部门会商功能开展联合验收,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章 项目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平台谋划功能加强项目前期协同,提前会诊空间合规性,生成审批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和审批流程,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地”数字地图,掌握全省各地“标准地”准入要求、出让信息等。推进“标准地”在线招商。

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应将区域评估结果与平台衔接,应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可以调取区域评估结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赋码环节,可通过平台填报用水、用电、用气、通讯、贷款等意向信息,市政公用服务等单位据此信息开展提前服务,与项目单位对接报装接入方案。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申请水、电、气、通讯报装。

涉及外线施工审批的,项目单位或公共服务运营企业应通过平台提出申请,应用管理部门实施外线联审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平台关联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投资中介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可通过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投资中介服务平台)实施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鼓励开展网上竞争采购等服务。

第三十条 平台对审批全流程进行计时管理,设置时间监测“红黄灯”提醒功能,自动提醒相关应用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项目监测功能,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全过程审批时效。

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跟踪本阶段事项办理时效,对超时办理、异常过短时间办理等行为及时进行督促和监管,防止“线下办理、线上录入”等形式主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平台的统计汇总功能,掌握本级及下辖区投资项目总体概况、审批情况和实施进展等,监测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及其结构,进行投资形势预判分析。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应用管理部门,完善平台运行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是各类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是全省行政权力事项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应用和动态更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同意后定期发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新增清单外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省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事项的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统管信息字段的设置、调整、更新等,更新前应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应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认领和信息完善。

第三十四条 平台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管理和认证体系,各部门应落实部门管理员,及时更新和完善本部门用户信息。

平台用户权限设置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统一配置和维护,对用户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置。适时将用户权限管理下放到各级各部门自行维护。

第三十五条 平台建设运维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撑部门履行平台建设应用权限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等级测评、整改加固、数据备份、恢复、容灾和应急等工作,并组织力量对被通报的安全漏洞和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和密码,对上传至平台资料应进行恶意代码、病毒查杀。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大数据局等部门需共享交换的投资项目数据,由平台统一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涉及全省投资项目审批公示信息,由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提供对外公开,同时为各地提供本地区项目公示数据链接。

各地各部门需共享交换的投资项目数据,由省大数据局的省公共数据平台统一提供服务。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系统内的规范实施和业务指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项目全过程审批跟踪和监测预警,加强项目数据质量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平台全面应用“四个100%”(100%平台申报、100%平台审批、100%平台出件、100%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审批、统一出件”和“两个不得”等应用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平台应用绩效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年度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全过程应用及涉及的审批、监管和服务,承诺制等专题改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平台办理和传递。

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基于平台数据,积极开展创新,通过数据分析和应用,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将认真吸收各地各部门有益的经验做法,不断拓展应用、迭代优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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