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pdf)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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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

  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

  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

  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

  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

  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

  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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