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编写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时可以把专利作为评审因素吗?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吗?下面我们51中标了就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的政策。
(限时免费领取精选招投标资料内含《标书模板》、《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合同范本》,关注我们“51中标了”,私信获取!)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条明确的规定了不允许使用特定的专利来作为评审因素,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一个绿化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一种小面积用油菜育苗移栽装置及移栽方法》专利的加5分,这种明显特定的专利就不合理。
那怎么利用专利评审合理呢?比如说一个科研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专利证书,每提供一份加1分,满分十分,这个评审条件就合理。再比如说,一个食材配送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专利证书,那么不管是不是特定专利,都不怎么合理。
总结:所以说,把专利项设置成评分项目,要根据项目的类型来评判。如果是不需要专利相关内容的项目,采用专利作为评分项目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内容。
关注“51中标了”随时随地掌握标讯动态,了解行业动态!关注后私信获取行业资料福利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