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完工之后,经业主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但业主单位没有在工程定案表上盖章。请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键词:造价咨询 审计报告
首先,业主单方聘请第三方作出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作出判决:被告方建设单位既没有对评估报告提出质疑,也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鉴定的,直接判定建设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完全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本意是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一份具有证明力的评估报告,这份评估意见是作为书证来对待的。那么这份文件交到法院后是要经过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的,审查其具不具备证明力、是否足够的科学、是否足够的规范。举个例子,如果在过程中发现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发函给对方请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进行确认,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到场,此时建设单位单方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测,若报告显示质量不合格,此时这种报告是具有比较高的证明力的。相反,若是建设单位随随便便单方委托一个小的评估单位做出一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本身就不具备证明力的,此时举证责任根本就没有转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应该继续举证。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适用的前提一定是单方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比较高的证明力,才可以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回到这个问题中,经业主出具的第三方的机构的审计,这里的审计并不是行政层面上的审计。现在第三方咨询意见里面有个定案表,定案表中只有咨询单位盖章,此时定案表并未生效。很多观点认为业主方单方面委托咨询单位出具的意见,就当然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这里要去讲一下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虽然业主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签的是委托合同,但该合同的本质其实是承揽合同。两种合同之间最关键的区别是,承揽合同是成功做事,而委托合同是努力做事。除此之外,两种合同之间另外一个区别是,委托合同是包含意思表示的,即作为受托人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对外作出意思表示;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需要交付工作成果,并不需要替定作人作出什么意思表示。
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对于双方委托的咨询意见,只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就可以申请鉴定。所谓的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是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和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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