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和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营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活动创新教育”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三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抓好“五心”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六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
第二十七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用字母表示依次为A、B、C、D。
第二十八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强科技文化教育,认真组建并办好“红领巾广播站”,在丰富多采的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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