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审查要点: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j)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要求的确定、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五、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6.2 人员
6.2.1 所有可能影响实验室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6.2.2 实验室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
6.2.3 实验室应确保人员具备开展其负责的实验室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偏离影响程度的能力。
6.2.4 实验室管理层应向实验室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
6.2.5 实验室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a) 确定能力要求;
b) 人员选择;
c) 人员培训;
d) 人员监督;
e) 人员授权;
f) 人员能力监控。
6.2.6 实验室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
b) 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c) 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综合资质人员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专项资质人员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则:
(1)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2)本标准规定的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七、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有一个基本的技术要求,开展检测项目应具备的基本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基本技术要素,即附录A中列出的项目,这样才能有利检测的技术管理。
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1条文解释: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人员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就做不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所以要求检测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每个检测项目中检测人员具体配备的要求,其配备在本规范附录A中作了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并提出检测机构应设置的技术岗位,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这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3条文解释: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要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由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同时,对检测报告审核人也作出了规定,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不然检测工作就很难做好。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持证检测操作人员的人数,室内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在附录A的说明中注明在综合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多时,每个检测操作人员可以适当兼职,但兼职不宜过多。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考核合格才能从事检测工作,给人员配备设置了门槛。本条是保证检测操作质量的重要措施。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1.6条文解释:本条要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每年应进行脱产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每个检测人员每年学习时间应按当地及行业要求执行。有些地方及部门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每年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参考。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4.1.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应定期进行确认,一般每3年审核一次,以保证检测工作跟上科技进步。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B.0.3 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的年限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本检测项目的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 编制本项目作业指导书、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
2 负责本项目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 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 负责本项目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工作,负责确定本项目检测设备的计量特性、分类、校准或检测周期,并对校准结果进行适用性判定;
5 组织编写本项目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6 负责本项目检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B.0.4 设备管理员。应具有检测设备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工程检测工作的基本知识,从事工程检测工作的年限符合相关规定,负责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 协助检测项目负责人确定检测设备计量特性、规格型号,参与检测设备的采购安装;
2 协助检测项目负责人对检测设备进行分类;
3 建立和维护检测设备管理台账和档案;
4 对检测设备进行标识,对标识进行维护更新;
5 协助检测项目负责人确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编制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
6 提出校准或检测单位,执行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
7 对设备的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检测人员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8 指导、检查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B.0.5 检测信息管理员。具有一级及以上计算机证书,负责本机构信息化工作、局域网及信息上传工作,其职责如下:
1 建立和维护计算机本系统、局域网,作好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的维护管理;
2 负责本系统、局域网与本地区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
3 作好检测数据的积累整理;
4 作好检测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B.0.6 档案管理员。应具有相应的文秘基本知识,负责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1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作好检测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保管,保质保量按期移交档案资料;
2 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归档、借阅等工作;
3 负责有效文件的发放和登记,并及时回收失效文件;
4 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 负责电子文件档案的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一起归档;
6 参与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提出档案存毁建议,编制销毁清单。
B.0.7 检测操作人员岗位。应经过相应各种检测项目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其职责如下:
1 掌握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维护知识和正确保管使用;
2 掌握所在检测项目的检测规程和操作程序;
3 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坚持检测程序;
4 作好检测原始记录;
5 对检测结果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6 负责所用仪器、设备的日常保管及维护清洁工作;
7 负责所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台账;
8 负责检测项目工作区的环境卫生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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