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位市民:
经红河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批通过《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送审稿)》。现印发《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调价范围包括:1.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自来水销售价格(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3.污水处理费价格; 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5.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具体调价内容
(一)水资源费
红河县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为0.20元/立方米,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在自来水零售环节征收,红河县城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自来水综合价格收水资源费。其他类别用水,其水资源征收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0.3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40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工业生产用水价格由0.4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加上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合计0.70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用水价格0.05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发电用水价格由0.015元/千瓦时拟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污水处理价格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低于 0.85 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 1.2 元。
红河县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污水处理综合综合价为每立方米1.02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0.85 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1.3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1.85元。
(四)自来水价格
城市供水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城市供排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红河县供排水综合水价拟定由4.43元/立方米调整为5.28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综合价4.06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1.02元。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 2.90元调整为3.8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0.8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95元调整为4.85元;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 3.30元调整为4.3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4.85元调整为5.85元;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6.9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85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8.05元调整为8.95元(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五)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三级水价比例按1 :1.5 :2安排。实施范围为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
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适当拉开“改造”和“未改造”用户的水价标准,以价格差距引导用户进行改造,红河县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调整后的供排水综合价格即每立方米5.28元。
(六)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有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 30 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水计划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
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
费标准为:超定额 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 1 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超定额在 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2 倍加收;超定额在 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
行水价的 3 倍加收。计算公式:
供排水价=第一级供排水价 自来水价格×倍数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三、方案执行时间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从2023年2月开始执行(抄见2023年1月用水量)。
四、其他
请各单位做好《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原来与《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不符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使水价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商品价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供排水企业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2022〕-5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价格法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红河县供水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情况
红河县水务局下属2座中型水库(阿扎河水库、俄垤水库)和4座小一型水库(宝华水库、红星水库、洛甫水库、虎街河水库),总库容6118万立方米、控制灌溉面积12.71万亩,承担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县城和部分乡镇自来水供应、发电用水、防汛抗旱等职能,目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8人),2019、2020、2021年期间平均每年供水量10145.9万立方米,2021年末总资产64876万元,水利工程供水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日常运行管理开支。
(二)红河县自来水厂基本情况
红河县自来水厂成立于1986年9月,隶属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主要经营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兼安装修理。现有职工35人,其中事业人员21名,合同工6人,临聘人员8人,退休职工16人。现有日制水能力1.3万立方米的自来水厂一座,实际抄表的用水户有15927户,已铺设DN75mm以上管径输配水管线136公里,供水范围东到底坯和大黑公、南至勐龙街、西至罕龙、北至铜选厂。2021年末总资产4576.11万元,固定资产原值7753.7万元,2019、2020、2021年平均销售自来238.94万立方米。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的扩容需求和县城的用水安全,红河县供排水清运公司2020年申报了《红河县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含水厂新建)》项目,2021年1月得到了可研批复,目前正在推进前期工作。该项目诂算投资16026.43万元,建设内容:改造现有水厂、新建2万m³/d二水厂,新建及改造管网24340m(不包含输水管长度)。2022年公司自筹资金300余万元,对现有的自来水厂制水工艺进行了提升改造。
(三)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供排水价格
红河县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供排水价格是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批准的,批准文号为《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红河县供水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红发改价[2006]371号)。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6号)的要求,红河县制定了《红河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1月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分类价格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0.3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价格0.40元/立方米;农业用水价格0.05元/立方米;发电用水价格0.015元/千瓦时。
城市供排水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4.43元,其中:自来水综合价3.21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1.02元。分类价格如下:
1.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3.1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0.85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3.95元。
2.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3.5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1.35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4.85元。
3.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6.2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1.85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8.05元。
二、制定调整水价的原因
(一)现行水资源价格与水资源紧缺状况不相适应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我县农业用水粗放、水利工程设施老化等造成农业用水浪费,随着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需求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红河县虽然不算水资源特别短缺的城市,但我们用的水源是水库水,而水库水源的水量受季节和地质灾害等因素影响很大,加之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供水范围扩大,红河县自来水厂供水压力变大,水资源短缺的形势越显严峻。而与水资源紧缺不相适应的是,红河县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不高。不高的价格导致群众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水价综合改革,继续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让用水价格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分必要,也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现行价格不能补偿生产成本,制约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企业的发展
1.供水成本情况。目前的水利工程(6座水库)每年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平均82万元,维修养护费平均250万元,合计330余万元。然而近三年水利工程供水收缴的费用为2019年应收124.3492万元,实际收费115.5396万元;2020年应收136.8585万元,实际收费84.55万元;2021年应收181.9593万元,实际收费32.1974万元,收入相对于支出来说相差甚远。现行水利供水价格远低于供水成本,管理单位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工程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养护。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一是现行的供水价格已执行16年之久,跨度年限大。十多年来,城市扩容、供水范围翻倍、企业人员增多、工资福利增加;新敷设管网、新购或更替设备设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建设资金,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二是管网和设施设备老化,保养维修成本增加。新的要投入,旧的要维护,水处理工艺也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成本增加,负担加重。三是公益性项目自来水费收缴困难。马帮侨乡森林公园欠费129.18万元、城区公厕欠费27.5万元、迤萨镇公厕欠费19.5810万元、洗手台欠费4599元等,县城公益性绿化用水、消防用水从未收取自来水费。经监审结果显示,近年来水厂的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2020、2021年平均销售自来水238.94万立方米、亏损369.73万元、净资产利润率-6.80%。自来水厂供水成本早已超过现行水价,公司一直负重前行,较低的水价已经制约了企业的产业化发展。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能有效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缓解企业压力,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2.成本监审情况
(1)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城市居民生活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生产用水0.46元/立方米,农业用水0.45元/立方米,发电用水0.07元/立方米。
(2)自来水供水定价成本4.06元/立方米(含税)。
(三)进行水价综合改革是政策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提出,要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要建立多层次供排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提到,要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进一步调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城市规划区以外地下水每立方米0.50元。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2022〕-522)号文件要求今年12月底必须完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还是河长制责任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因此进行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费,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自来水费,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不只是企业发展需要,也是国家、省价格政策的要求。
三、制定调整水价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4.《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
5.《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
号);
8.《云南省物价局云南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9.《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
11.《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
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
1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2022〕-522号)。
四、制定调整水价的原则范围
(一)调价原则
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遵循四项原则:公平、水资源高效配置、补偿成本、可持续发展。
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服务性商品价格,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规定,水价改革应坚持: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三是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四是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使供水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
(二)调价范围
1.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自来水销售价格: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3.污水处理费价格;
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5.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调价内容
1.水资源费
红河县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为0.20元/立方米,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在自来水零售环节征收,红河县城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自来水综合价格收水资源费。其他类别用水,其水资源征收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0.3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40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工业生产用水价格由0.4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加上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合计0.70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用水价格0.05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发电用水价格由0.015元/千瓦时拟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3.污水处理价格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2元。
红河县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污水处理综合综合价为每立方米1.02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85元。
4.自来水价格
城市供水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城市供排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红河县供排水综合水价拟定由4.43元/立方米调整为5.28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综合价4.06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1.02元。
红河县自来水拟调整标准
用水分类
现行水价(元╱立方米)
拟调整水价(元╱立方米)
差价
(元╱立方米)
涨幅(%)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供排水价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供排水价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2.90
0.20
0.85
3.95
3.80
0.20
0.85
4.85
0.90
22.78
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3.30
0.20
1.35
4.85
4.30
0.20
1.35
5.85
1.00
20.62
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
6.00
0.20
1.85
8.05
6.90
0.20
1.85
8.95
0.90
11.18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8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2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95元调整为4.85元;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4.3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2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4.85元调整为5.85元;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6.9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2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85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8.05元调整为8.95元。
5.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式
计量水价分为三级,三级水价比例按1:1.5:2安排(以自来水价格为基数计算,三级水价分别为自来水价格:自来水价格的1.5倍;自来水价格的2倍)。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实施范围为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提出: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推动阶梯水价顺利实施的通知》(云建城函〔2015〕57号)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凡新建、改建住宅工程项目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同时,加快已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为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适当拉开“改造”和“未改造”用户的水价标准,以价格差距引导用户进行改造,红河县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调整后的供排水综合价格即每立方米5.28元。
红河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第一级
用水量≤15
3.80
0.20
0.85
4.85
第二级
15<用水量≤30的部分
5.70
0.20
0.85
6.75
第三级
30<用水量的部分
11.40
0.20
0.85
12.45
6.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有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水计划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
费标准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超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计算公式:供排水价=第一级供排水价 自来水价格×倍数
红河县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以县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4.06
0.20
1.02
5.28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4.30
0.20
1.35
9.58
第三级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4.30
0.20
1.35
13.88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4.30
0.20
1.35
18.18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红河县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以县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4.06
0.20
1.02
5.28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6.90
0.20
1.85
12.18
第三级
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6.90
0.20
1.85
19.08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6.90
0.20
1.85
25.98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7.执行时间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从2023年2月开始执行(抄见2023年1月用水量)。
五、调整水价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分析
红河县供排水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4.43元调整为5.28元。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3.95元调整为4.85元,每立方米上涨0.90元,涨幅22.78%。以一个普通四口之家举例,月平均用水量15立方米,按现行供排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95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59.25元,每年支出水费711元,平均每人每年178元,占红河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97元的0.5%。按拟调整供排水价标准15立方米以内(含15方)每立方米4.85元,每月支出水费72.75元,每年支出水费873元,平均每人每年218元,占红河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97元的0.58%。如果按月平均用水量20立方米,按现行供排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95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79元,每年支出水费948元,平均每人每年237元,占红河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97元的0.63%。按拟调整供排水价标准20立方米以内(含20方)每立方米4.85元,15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方)每立方米6.75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120元,每年支出水费1440元,平均每人每年360元,占红河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97元的0.95%。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因调整水价增加的水费支出,在核定的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的范围内,对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影响不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当用水量越多,达到第二级甚至第三级时,用户承担的供排水价格不再是原来的平稳递增,而变成阶梯跳跃式增长。这样的水价机制能有效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有效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六、调整水价增加的收入及主要用途
调整水价后,水利工程供水每年增加收入约100余万元,城市供水每年增加收入约220万元。价格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可用于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供排水管网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替换老旧设备,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偿还银行贷款,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有效缓解供排水企业的经济压力,促进供排水企业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优惠政策
充分考虑用水户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到影响,对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户及农村低保户用水户凭相关证件每月每户用水量在3立方米以上(含3立方米)的给予减免1立方米的优惠。
(二)其他
1.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供排水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控制人员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成本支出,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供排水效率和效益,降低供水产销差率,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提高水费征收率。更新替换老旧设备,提高供排水技术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为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对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2.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供水水质统一管理,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水质管理,保证优质安全可靠供水。
3.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地下水开采的清理整顿,切实规范取水行为。
4.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查处。
5.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尽量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保障水价综合改革方案顺利实施,避免因水价调整引发连锁涨价现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来源: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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