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升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机制,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本社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或者决定,在社区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社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在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撤销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其中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可以设副书记1名。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其中副书记1名、纪律检查委员1名。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其中副书记1至2名、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1名。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选举前,应当按照县级联审机制对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书记候选人还应当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进行考察,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召开部务会会议研究确定。选出的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选举结果,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可以指派书记、副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日常调整和撤换时,拟任人选应当按照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负责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是社区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监督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下辖党组织抓好贯彻执行。
(二)听取和审查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组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按照规定开展党组织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五)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六)研究讨论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是社区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决议、决定,向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并对提请党员大会审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处理社区党组织日常事务,对社区党组织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四)积极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治理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社区治理的领导,组织、发动社区各类组织和党员、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
(六)组织、宣传、凝聚群众,整合各方资源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党组织全面工作,督促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报告工作。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协助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社区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工作部署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精神为前提。
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社区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员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有议题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各类组织健全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并与社区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相衔接,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事务议事决策机制。
社区党组织应当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大会、委员会研究讨论社区事务的具体清单,并明确应当向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请示报告的情形。清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并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内工作,其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研究讨论社区工作,一般按照确定议题、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进行。
会议议题可以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根据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有关组织提议,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半数以上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同意后确定。
讨论审议前,对重要事项应当进行酝酿。酝酿可以以专题会议形式进行,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社区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
对事关重大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等情况的议题,应当在讨论审议前向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请示。
第十六条 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由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研究讨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议题。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广泛听取社区各类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意见,梳理形成社区待议重要事项。
(二)沟通协商。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牵头,通过召开社区“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就社区待议重要事项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协商意见。
对涉及范围广、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可以采取居民议事会、多方恳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确定议题。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根据沟通协商情况并结合社区实际,研究提出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暂缓提出议题。(四)向上请示。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就拟提交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审议的议题向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请示。
(五)讨论审议。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同意后,召开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讨论审议。
议题经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党务公开、居务公开。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决议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在召开社区党组织党员大会时,应当向党员大会报告处置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头脑、教育居民群众,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
第十九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院落)、居民小组(网格)建立党组织。对分散的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和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
社区党组织建立下辖党组织,应当报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按时收缴党费,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对外出流动党员,应当与其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对流入党员,应当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其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本社区党员讲1次党课。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日常管理监督,完善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党组织应当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后备人才队伍,常态化开展培养工作。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搭建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平台。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切实改进作风,不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协助社区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防止出现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向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坚持党建带群建,社区党组织通过给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
第六章 治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区治理机制,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积极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区各类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事项。健全和落实社区党组织定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广泛开展党员、群众法治教育,积极推行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倡导邻里和睦文化,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联合下沉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力量,健全常态化工作联动和应急响应、协同指挥机制。
落实社区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组织整合各方力量深入走访群众,了解群众需求以及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居民小区(院落)治理的领导,指导将党组织的领导写入小区居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居民小区(院落)建立党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对党组织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进行把关,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党员比例。
对涉及物业服务的重要事项,社区党组织应当依托多方联席会议、小区议事会等方式,组织党员、统战成员、居民和有关方面共同商议、全程监督。
社区党组织应当参与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议、管理,领导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统筹调度下沉到网格的资金、资源和人员,完善“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网格快速反应、精准落实、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信息集成要求,积极培育引进社会组织、统战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进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丰富服务供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体验。
第三十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深化“双报到”志愿服务等活动,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签订共建协议,建立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项目三张清单和双向认领机制,鼓励驻社区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
社区党组织应当完善党员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机制,根据党员特长组织党员到社区、下网格、进小区服务群众。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党委应当把社区党组织建设作为城市基层党建的重要内容,每年作出安排部署。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社区党组织建设和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健全加强社区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常态化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党委应当将社区党组织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履行社区党组织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社区党组织工作运行管理监督制度,可以结合实际加强对社区印章使用、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的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以省、市级补助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的稳定财政投入机制,将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报酬、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社区的工作支持和资源保障,统筹上级部门支持社区的政策,整合资金、资源、项目等,以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到位。
全面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体系建设,以市为单位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职业薪酬体系和培训工作体系,以县为单位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招录公务员或者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干部力度。
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保障,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细化社区依法履职、协助办理、负面事项三张清单,依法需要社区“两委”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规范在社区设立工作机构和加挂各种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规范由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
实行基层党委、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组织考核评比,不得对社区工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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