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关于征求

《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委、市政府“大招商、招大商、招好商”的工作部署,我市设立了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草拟了《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至5月16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佛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106室

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0757-83381949

传真号码:0757-83381962

电子邮箱:fszdxmjxk@fsdr.foshan.gov.cn

附件: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促进产业投资、做强实体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推动作用,促进全市“大招商、招大商、招好商”工作,加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突出项目引领、落地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规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亿元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奖励全市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每年度专项资金支持奖励的重大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专项资金分配安排不得超出总资金规模,本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不足时,可以采取将部分项目延至下年度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安排。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目标】

通过支持奖励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每年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助力企业尽早开工建设、竣工达产,在促投资、稳增长、创税收、增就业等方面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各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报、申请复核,拟订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安排建议方案,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跟进督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进度及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申报、初审等工作,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范围标准

第六条【支持方向】

围绕培育打造“2 2 4”八大先进制造业集群目标,重点支持奖励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总部经济和“四新”经济的企业项目,以及金融、信息技术、研发设计与专业技术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总部项目,现代农业项目。

第七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全市新签约引进或增资扩产的已落地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支持、补贴和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固定资产投入和配套设施、厂房租赁、市场开拓、关键人才引进、贴息等领域。

本条已落地是指项目投资人与政府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且外资项目资金已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内资项目已购置相应土地或厂房(办公用房)并开工建设;增资扩产是指本市企业利用现有或购买土地厂房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新上项目扩产扩能(不含技术改造项目)。

纯房地产、综合体以及平台类等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奖励范畴。

第八条【必备条件】

支持奖励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实行独立核算、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资格;

(三)自专项资金申请成功之日起,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佛山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截至申报专项资金之日3年内没有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内容标准】

专项资金按下列项目类别对满足规模、技术等限定条件的项目企业,予以相对应标准进行支持奖励。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项目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新设或增资,下同)超7000万美元(含,下同),其中实际外资比例不低于50%;内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或厂房购置款、工程建设安装费用、设备购置款,下同)超10亿元,其中工作母机类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专项资金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支持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项目开工建设实施后第一期拨付本项目获得支持奖励专项资金的50%,不得超过项目申报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余下部分由各区与项目企业的约定条件拨付。

(二)总部经济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大型央企和省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新设立(含迁入)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机构,且截止上一年度其在市外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和分公司不少于2家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0亿元(含)的,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支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事后方式进行支持奖励,第一期拨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纳税总额,余下部分由各区与项目企业的约定条件拨付。

(三)“四新”经济项目。支持奖励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推动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和共享经济发展,重点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且承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的项目;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独角兽”、“瞪羚”的企业总部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期拨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纳税总额,余下部分由各区与项目企业的约定条件拨付。

(四)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总部项目。支持奖励新引进迁入的现代金融、信息软件技术、研发设计与专业技术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总部,且承诺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的项目,其中现代金融业承诺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期拨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纳税总额,余下部分由各区与项目企业的约定条件拨付。

(五)现代农业项目。支持奖励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推动我市农业绿色、优质、高质量发展,重点包括引进农业类上市公司、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总部企业等,且承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期拨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纳税总额,余下部分由各区与项目企业的约定条件拨付。

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转型升级引领作用大、地方经济贡献独特的其他招商引资,以及突破本条上述五款内容标准的项目,须经市政府按“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第十条【重复排除】

对于因新引进、迁入或增资扩产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金奖补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定

第十一条【提出申报】

项目企业按申请指南向区招商引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进行复核。按“一事一议”方式申请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中德工业服务(三龙湾)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可受理本区域内项目企业的申请、审核。

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拟订方案】

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进行复核汇总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商务局等,综合复核和本年度来“一事一议”等情况,拟订分配安排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审议审定】

专项资金分配安排方案,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提请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向社会进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支持项目申请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资金监管】

市重点项目工作局会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细则。建立支持奖励项目库,在册逐一跟进管理。强化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管理,各区在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企业前,应对项目进度是否达到拨付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超过2年仍未拨付给项目企业使用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意见的要求,无条件收回市财政。开展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使用约束】

项目企业应遵循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领域之规定,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证券等理财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获得支持奖励项目因各种因素减少、取消投资计划,或长时间暂停的,项目企业须退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根据相关规定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惩罚措施】

专项资金申请、执行以及绩效评估全过程中,拒不配合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将项目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录入失信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务职责】

有关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外币汇率】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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