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审计局制定《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天水市审计局制定《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审计规定)

天水市审计局制定《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天水市审计局制定《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审计规定)

为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优秀审计干部“排头兵”作用,通过审计导师“传道、授业、解惑”,着力培养年轻审计干部,确保审计事业青蓝相接,建强审计战斗堡垒,促进审计工作更好服务天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天水市审计局制定了《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

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审计干部受聘担任本局审计实务导师,对新录用和入职的年轻干部,进行一定期间的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业务,掌握审计方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年轻干部。

根据审计实务导师的职责,导师需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对被指导的审计干部,进行审计实务传、帮、带,结对指导;指导被指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被指导干部在受指导期内,审计业务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导师应负连带指导责任(被指导干部拒绝接受导师指导和不接受导师正确指导意见的除外);接受局里安排的审计实务咨询任务;承担局里安排的审计科研课题任务;按局里安排,对县区审计机关进行相关审计业务指导。

被指导干部指导期满,要对指导期间接受导师指导情况和本人业务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审计实务导师要对被指导干部接受导师指导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干部业务能力,为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青年审计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对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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