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实体和性能安全有效,充分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损失和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设备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 设备的管理原则遵循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施工机具装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管理与使用分立制约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专业管理与责任管理相结合原则以及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含生产设备、试验设备、测量设备、生产服务用车),系指自制、外购、有偿调入及接受捐赠奖励的用于施工生产并做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具、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集团公司机具装备管理制度,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监督实施;
(二)负责分(子)公司生产设备使用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对分(子)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服务指导;
(四)负责组织大型生产设备购置与租赁经济性分析论证;
(五)组织生产机具装备改造、自制、更新和报废的技术鉴定和重大机具装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安全技术论证,负责机具装备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六)负责建立生产设备供应商资源库;
(七)负责组织生产设备的清查、盘点,动态掌握设备服役状态;
(八)按照职责办理合同评审、结算审核等手续;对生产设备采购、租赁、大修等合同进行备案。
第六条 分(子)公司职责为:
(一)按要求配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二)具体落实公司有关设备管用养修、单机核算、成本控制等管理工作;
(三)对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成本控制承担责任指标;
(四)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五)按要求提报各类设备使用计划、报表;
(六)做好设备的进场验收和日常管理,保证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满足施工要求。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设备使用计划
(一)工程项目中标后,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使用计划作为项目管理策划的一部分,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二)由于施工需要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加设备时,必须办理追加设备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增加;
(三)各项目必须分解和落实项目所用的机械设备成本目标,对照计划成本,制定相应措施,责任到人,以保证项目设备成本可控、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
第八条 设备供方选择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设备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需要安装方可使用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二次验收,具备运转条件后方可使用;需办理权属证明的设备权属证明材料应齐全,权属清晰。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设备由经办人签字、分公司负责人批准的购置发票入账,财务部门建立公司固定资产台帐,按时计提折旧费。工程管理部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并将该设备的编号及时反馈给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用具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发票经相关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报销入账,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建立施工用具管理台帐,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核对记录妥善存档。
第十三条 设备投保
(一)投保范围:工程机械、车辆及单位价值较大且所处环境存在灭失损坏风险的设备。公司鼓励使用单位或项目部投保设备险。
(二)投保前30天,使用单位或项目部填报保险投保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保险事宜。
(三)保险管理:使用单位或项目部在设备出险后,应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联系核损,积极理赔。
(四)保险费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报废与处理
(一)达到寿命周期且不能使用或不具备使用价值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报废:
1.经过论证,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利用率不高,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修理费用超出购置费用50%的;
4.达不到国家能耗和环保要求或危害人体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家强制报废淘汰机型或其它应淘汰机型。
(三)提前报废或转让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或情况说明,并报公司会审会签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提前报废,应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管理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其主要内容应涵盖设备相关信息。固定资产设备实行档案管理,相关技术参数、运行参数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设备(包括外租设备)操作与使用
(一)大型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操作手、机械设备固定,建立岗位责任制约束操作手行为。
(二)“持证操作制度”:凡属要求持证上岗的设备,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时进行证书复审。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根据机械设备特点及时保养,全面掌握设备的运转情况,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及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对设备进行合理润滑。
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租赁设备必须以公司批准的设备使用计划为依据;设备租赁应坚持成本预控、量入为出的原则,采用与工作量挂钩、运行成本包死、宜控宜管的分包模式,减少设备租赁的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
第十九条 设备调配是根据批准的设备使用计划或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设备调度,并办理相关转移、交接验收手续(使用单位所属项目之间的设备调遣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设备燃油消耗台账,分(子)公司负责设备燃油消耗的经济性分析,并将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设备修理均由使用单位提交维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改造与研制的设备,应由公司组织技术鉴定,验收后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投入使用。改造与研制费用经审核批准可增加在该设备原值中。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测量设备由分(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购置申请,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设备
安全、环保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安全、环保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设备管理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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