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管护机制盘活水利资产(水利工程管护机制)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日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我市农田水利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更好地发挥效益。

此次管护范围为:我市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塘坝、泵站、拦河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等。根据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建设的农田水利项目,应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验收,并根据要求做好产权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完备,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到位。

在运行维护主体方面,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受益主体负责运行维护。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

我市将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各地需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开展排查行动和集中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从严追责问责。(记者杨涛 通讯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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