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 《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8月1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记者在会上获悉,今年7月7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256号令的形式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摄影|记者郭哲君
医疗保障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2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提升我省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法治化水平,江西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据介绍,《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分别是总则、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对照国务院《条例》,《办法》除附则内容与《条例》规定相一致外,其余四章均有补充细化的地方。
“总则”细化了医保、财政、卫健、公安等部门具体职责,补充规定了将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还规定了我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明确了不予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提出了逐步实现医保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的要求,明确了我省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制度,细化了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过程中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的措施,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将散见在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12种行为类型、参保人员6种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医保主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6种违法违规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
“监督检查”规定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联合检查和聘请第三方协助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明确了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各监管部门在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行刑衔接、行纪衔接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法律责任”规定了定点医药机构为不具备资格的医药机构代刷医保凭证行为的处罚、对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协助开展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还规定省医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前虎在会上介绍,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成立以来,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尽心尽责守护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累计处理违法违规定点医药机构5.76万家次,处理违规参保人员603人,追回资金21.7亿元(其中,行政处罚3.27亿元)。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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