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比较(目前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几个)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政策依据: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政策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研发费用上述三个归集口径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归集三种口径比较

费用项目

研发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殷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实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
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
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研发费归集口径的财税差异

一、人员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会计核算口径: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税会差异:会计上把研发管理人员的支出计入研发费中,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技工及外聘技术人员的支出;

  二、直接投入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税会差异:研发使用的不动产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在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会计核算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税会差异:研发用房屋的折旧费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中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记入研发支出;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只是列举的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记载的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

  且税法上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0%;会计上没有金额的限制;

  五、委托研发支出

  税收归集口径: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计算加计扣除;且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会计归集口径: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的委托研发支出只有一部分是可以享受税收加计扣除;

  六、其他

  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在税收上加以享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因为会计核算相关文件发布时间较早,根据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研发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计核算中应当在研发支出核算。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

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

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

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

3.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

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二)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

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

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

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

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

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

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及时下达立项批复,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

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首先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如超出本年度预算则向预算委员会提交预算变更申请,预算委员会予以优先保证。

如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单位承担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研发外包合同审批按企业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四、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审计监督工作。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先进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五、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和文档保管工作

119号文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除了不再要求“专账”核算外,其余的要求与原政策基本一致,仍然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否则不得加计扣除或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因此,企业必须规范研发支出的核算管理,否则等到税务机关核查时来调整的话,企业必然会遭受补税、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一)明确规范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范围

企业应该对照119号文,及时调整和规范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及时在辅助账上进行归集。对于不能加计扣除的项目或费用,会计核算上虽然计入了“研发支出”的,在税务申报时必须按照119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剔除不能加计扣除的部分。

(二)合理、审慎地使用辅助账归集,必要时使用“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来归集研发费用

119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119号文又降低了对研发支出会计核算的要求,可以使用辅助账进行归集,不再强调“专账”核算。但是,辅助账作为一种备查账有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如果全部依靠辅助账可能就不能达到119号文要求的“分别核算”要求,尤其是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

对于容易与生产经营混淆的支出,企业应从源头加以控制,且一定分开核算。比如,研发项目领用原辅材料与生产领用原辅材料很容易混淆,就必须从领料的环节分开,包括领料人、领料部门、用途等分开,会计核算时会计科目的使用也须分开,而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核算仅仅是在辅助账上做简单的登记和归集,避免后期税务部门认定为企业未“分别核算”。

(三)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除前面提到的研发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外,企业还应明确相关部门在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工作的职责。

1.研发部门的职责

(1)研发小组应登记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支出台账,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对账。

(2)研发项目的采购申请、材料领用和费用报销等,应在相关采购申请单、领料单和费用报销单上注明研发项目名称或编号。

(3)研发项目涉及试生产安排的,应详细记录用工工时或用工工资支出情况,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以便进行单独核算。

(4)涉及与生产经营部门共用设备、仪器的,应提供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工时等。

2.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1)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工资汇总表、明细表。

(2)按照研发项目小组成员名单向财务部门提供单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汇总表、明细表。

(3)向财务部门提供专门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未纳入工资表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明细清单。

(4)有外聘研发人员的,按照研发项目小组的向财务部门提供劳务费用支出及聘用协议副本。

3.财务部门的职责:

(1)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后期核查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专账”与“辅助账”相结合,分别归集各项目的研发费用列支情况。

(3) 编制研发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该表119号文未做要求,但是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的,只是归集表的格式与内容应该按照119号文进行修改。

(4)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计算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金额,并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5)及时收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涉及的资料并整理归档: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计划书、组织编制文件(责任人、岗位、职责)和专业人员名单、项目费用预算、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项目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书或研究成果报告、项目专利申请受理书或专利证书、项目版权登记证、项目鉴定意见书、项目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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