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防〔2023〕122号)

财防〔202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通知。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科研经费的使用

1.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审计。

3.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与经费管理单位签订科研经费使用合同,明确经费用途、使用时间、支出方式、预算额度等具体内容,并遵守合同约定。

二、经费的管理

4. 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审计,不得虚报、冒领、骗贷。

5.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审计等各个环节,确保经费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6. 科研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情况不当的问题。

三、其他事项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8.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活动。

以上就是我部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如有不足之处,请予指正。

部领导:

时间: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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