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23年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国家对水利工程档案实行统一收集、整理、管理、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和管理。
第二章 档案收集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由建设方或者管理方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收集。
第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工程运行、维护、检查等阶段形成的文件;
(三)工程有关的资料、图表、图像等。
第七条 水利工程档案应当由建设方或者管理方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和检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保护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 档案验收
第九条 水利工程档案应当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工程运行、维护、检查等阶段形成的文件;
(三)工程有关的资料、图表、图像等;
(四)档案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建设方或者管理方提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建设方或者管理方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存储、检索、保护水利工程档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不经过档案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未建立健全档案保护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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