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pdf原文下载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为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军事装备现代化建设而设立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研试制活动,包括装备研发、技术工程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制度应当与国防科技创新和军事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需求相适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并将其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合理安排科研试制费支出。

第六条 单位应当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进行评审,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管理制度,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分阶段实施、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应当包括科研试制活动所需资金、人员经费、设备经费、物资经费、科研测试经费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进行细化,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金额,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国防部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接受国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支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违反预算管理规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科研试制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得用于虚报、冒领、骗补等行为。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军事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得用于与军事装备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预算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补等行为的,国防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国防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文献

[1] 国防法

[2] 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7分钟前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