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 all 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含大学、研究机构、科技公司等)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技术质量和可靠性。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及时。
第二章 技术档案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方法、实验数据、研究结果、结论等;
(二)科研项目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技术方法、技术支持等;
(三)科研项目的实验设备、工具、仪器、软件等;
(四)科研项目的文献资料、图表、资料等;
(五)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
第六条 技术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档案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技术档案管理的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
第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和销毁等流程。
第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定期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及时。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的维护,确保技术档案的存储和检索功能正常。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技术档案不被泄露、篡改、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违反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违反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建立或者未健全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违反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或者未保证科研项目的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及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违反本项目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建立技术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未对技术档案进行备份和保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是指拥有科学技术研究能力的高校、研究机构、科技公司等。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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