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项目管理办法

承揽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承揽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揽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承揽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项目的承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相应的权限权限。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与项目组成员明确分工,共同完成项目任务。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与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项目组成员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当建立项目文档,包括项目计划、预算、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文档。

第九条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人员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项目质量控制计划,包括质量控制的目标、质量控制的方法、质量控制的评估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的方法、安全管理的评估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应当制定项目交付计划,包括交付的时间、交付的内容、交付的方式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建立项目团队,包括设计师、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当建立项目文档库,包括项目计划、预算、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文档。

第三章 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业主”是指直接负责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者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施工组织单位”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施工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承揽项目”是指由施工组织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承揽服务。

第十九条 承揽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二)项目内容、要求、标准、质量要求、交付时间;

(三)施工组织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师、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姓名、职位、联系方式;

(四)付款方式、时间、地点、费用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承揽项目合同应当由施工组织单位盖章或者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承揽项目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承揽项目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标准、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承揽项目变更应当经过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的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的内容能够改善施工条件,保证施工质量;

(三)变更的内容能够减少施工费用;

(四)变更的内容能够减少施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承揽项目变更应当由项目经理提出方案,并与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承揽项目变更应当由施工组织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经理应当配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承揽项目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的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承揽项目验收应当由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经理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 承揽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设计要求;

(三)符合质量标准;

(四)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十九条 承揽项目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经理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承揽项目验收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向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提交。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有权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经理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业主或者施工组织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承揽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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