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组织日常工作开支;
(二)工会会员会员会费开支;
(三)工会组织活动开支;
(四)工会组织其他开支。
第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公开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四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审计,并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日常工作开支;
(二)工会会员会员会费开支;
(三)工会组织活动开支;
(四)工会组织其他开支。
第六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会经费开支必须用于工会组织的正常工作和活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二)工会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和民主决策的要求执行;
(三)工会经费开支必须实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包括:
(一)办公费用;
(二)活动费用;
(三)会员会费;
(四)其他费用。
第八条 工会经费开支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会经费管理方式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预算制度执行。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支出必须由工会经费管理单位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开支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审计,并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经费开支记录制度,对工会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工会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工会经费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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