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用车管理制度(华为的车辆管理)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公司所属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三条 本公司的办公用车暂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行政部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六条 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七条 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派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经理审批,由行政部统一调派。行政部经理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填写“派车申请单”的,必须以部门名义申请,并最少提前0.5个工作日提请,否则,行政部有权拒绝派车。

第八条 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 公司用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条 公司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公司行政部文员于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5日前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行政部稽核。

第十一条 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行政部经理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二条 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二、司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五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十六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十七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行政人部经理,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八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须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九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须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二十一条 司机驾车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二十二条 司机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二十四条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二十五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有要事确需离开公司时,要告知行政部经理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行政部报到。

第二十六条 司机对行政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二十七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部经理,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手机或其它联系方式。对公司领导或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的呼叫,应尽快复机。

第二十九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三十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三十一条 司机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表扬、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三、用油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所属车辆进行统一加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公务用车加油每月一次。

第三十五条 车辆加油标准:

公司高管,每月2000元,每月3日一次性充入其子卡户内;

行政部大巴班车每月2000元,小巴班车每月1500元,每月3日一次性充入其子卡户内;

行政部面包车,每月1000元,每月3日一次性充入其子卡户内;

行政部公务轿车,每月1000元,每月3日前一次性充入其子卡户内;

物业部工具车,每月1500元,每月3日一次性充入其子卡户内。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所属车辆用油管理,有权对车辆进行里程行驶核对、车辆用油情况核对。

第三十七条 每月初需对油卡进行充值的人员,需持经由总经理审批签字的《车辆用油申请单》到行政部进行办理。

四、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罚款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未经许可不准私自用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4)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五、维修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部负责指定定点维修站,公司车辆必须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护),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维修站点。

第四十条 驾驶员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数,如实填写运行记录,经小车班班长和行政部文员核实后,由行政部经理安排保养时间。

第四十一条 车辆维修(护)一般情况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由驾驶员将所修理(护)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护)申请单》,小车班司机核实无误后,行政经理复核签字,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审批。

(2)审批后,驾驶员在指定维修站进行项目维修。

(3)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需经小车班司机和行政部经理确认签字后,并报分管副总审批后,方可继续维修。

(4)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护)申请单》支付金额,小车班班长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行政文员负责做好反馈记录。

第四十二条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小车班司机同意就近寻找维修站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维修必须将更换的零部件交回公司验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主动的补填《车辆维修(护)申请单》,小车班班长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行政文员负责做好反馈记录。

第四十三条 保养、维修(护)后的车辆须经驾驶员和小车班班长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有正式的发票方可报账。

第四十五条 维修(护)预算费用超过3000元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其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企管部对上述文件具有解释权并保留进一步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均应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车辆派车申请单》

二、《车辆用油申请单》

三、《车辆维修(护)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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