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查存续状态,确保账实相符。
6、购建固定资产前制定预算,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禁止以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及将集体资产挂在个人名下。
7、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凭发票和相关验收资料转作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完成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如出现报废、毁损等问题的,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资产使用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工作。
2、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入股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发包、出租、入股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方案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出让金应当通过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农财管理所备案。
4、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及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合同由乡政府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由乡政府存档,一份用于村务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句费和租赁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结算工作。
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乡财政管理所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处置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乡政府公开交易;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财政管理所预审,并报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级公示栏,就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全程公开,乡纪委、乡财政管理所、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光操作。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
6、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政府鉴证。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财政管理所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7、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统一核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报乡财政管理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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